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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来源:邵疫防办 作者:邵疫防办 编辑:肖婕妤 2020-11-22 19:5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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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特殊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凡是从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含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生产加工、贮存运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必须向供货方索证索票和查验进货记录,对无《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走私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采购、不得销售、不得使用。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备案管理制度,经营主体必须在购进食品到达市域前24小时内,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报备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内容包括:原产地、品名、数量、产品批号、报关单、检疫合格证明、消毒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报告等。

二、从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食品入库(柜)前,要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邵阳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口冷链食品采购情况报表》并接受现场监督指导,核对票据和进货记录,查验《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经查验票证齐全、证物相符的方可入库(柜)或经营销售。凡是不能提供《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一律先行封存,待经营主体对冷链食品进行全面核酸检测和预防性消毒,且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方可入库(柜)或经营销售。核酸检测和消毒费用一律由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三、凡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的单位,必须建立进出货台账,查验《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按规定做好存放转运区域、运输工具、货物外包装及其他相关用品用具的清洁和消毒,强化疫情风险排查和环境卫生整治。经营销售环节必须实行专柜销售,不得与其它食品混存混卖;实行消费实名登记或扫码支付销售,确保全程可追溯。

四、凡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分装、经营销售、餐饮消费的单位,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台账,落实佩戴口罩、手套、穿工作服等防护措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环境、食品、人员核酸检测,确保从业人员健康安全,消除疫情风险隐患。

五、广大市民尽可能不要网购冷链食品,不购买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不购买不能提供《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要做好消毒处理;处理食材前要洗手,在接触进口冷链食品时应佩戴一次性手套,避免用手触摸口鼻眼等处;烹饪进口冷链食品,要做好餐具和台面的清洁,食物煮熟煮透,确保食品安全。食用后一旦出现发热等症状,要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食材来源、品种及食用时间等信息。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有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请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举报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12315。

邵阳市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综合组(代章)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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