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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毒品自吸不量刑?错!

来源:红网双清站 作者: 编辑:刘恩权 2019-04-29 17: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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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双清站4月29日讯(通讯员 刘新)“我仅仅贩毒0.4克,怎么认定我贩毒18.17克呢?”4月24日,公诉机关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邓林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被告人邓林森系新邵县70后无业吸毒人员,曾因吸毒被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9月11日下午,被告人邓林森接到其邵阳市区吸毒朋友张某需要购买毒品的电话,二人商量好了买卖毒品的事项、时间与地点,邓即带上海洛因从新邵家中,坐车到邵阳市建设路一巷口与张某会面, 邓给了张一个小锡皮纸包,称是按约定包了净重0.4克的海洛因,价钱200元,张接过此小包,给了邓现金200元。二人返身正要离开时,被缉毒民警当场抓获,并分别从邓、张身上缴获净重17.77克与0.4克的毒品可疑物,经物证鉴定,所搜缴到的可疑物取样中均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成分,系海洛因毒品。

被告人邓林森辩称:“我仅仅贩毒0.4克,怎么认定我贩毒18.17克呢?从我身上收缴的17.77克海洛因是用来自吸的,不应认定为贩卖与定罪。”那么,被告人邓林森的辩解对吗?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本案中,公安干警待被告人邓林森完成毒品交易后当场将其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了17.77克的海洛因,因此,该17.77克的海洛因应认定其为贩卖的毒品数量。被告人邓林森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彭宏发)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共议扫黑除恶

区新闻中心消息 4月26日上午,兴隆街道召集街道人大联工委代表、街道政协工联委委员等社会各阶层人士召开扫黑除恶工作座谈会,向街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通报街道扫黑除恶工作开展情况,并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扫黑除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辖区栗山派出所和马家塘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参加了此次座谈会。

今年以来,该街道多次采用组织街头宣传、入校园宣讲、入户走访、综治恳谈、扫黑宣传车广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共发放扫黑除恶宣传单5000余份及《致双清区人民群众一封信》宣传手册2000余册,悬挂标语30余条,辖区内LED电子显示屏24小时宣传,扫黑除恶永久性墙贴标语49块,辖区内营造出人人知晓、人人参与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良好氛围。同时,该街道注重实效、突出重点,开展强化治理活动。一方面,采取在街道机关和各社区设置“扫黑除恶”线索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畅通举报渠道的形式,随时受理群众的线索举报。另一方面,整合辖区民警、社区网格员、社区干部等力量,深入到农贸市场、娱乐场所、棚户区、建筑工地等黑恶势力容易染指的区域,进行全面的摸底排查,并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部署,开展社区“两委”成员违纪违法涉黑涉恶问题进行专项排查整顿工作,确保了辖区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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