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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文明创建工作的通知

来源: 作者: 编辑:赵绍君 2012-05-11 13: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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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市办发〔2012〕16号

  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深化文明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部、省属驻邵各单位:

  近年来,中央文明委、省文明委对文明创建工作非常重视。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以深化文明创建为载体,努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文化强省的意见》(湘发〔2012〕3号)明确要求进一步深化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力争到2015年全省文明城市创建覆盖面达到90%,文明村镇创建覆盖面达到80%。市委、市政府也在2010年作出了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的战略部署。为深化基层创建,落实创建责任,全面实现文明城市创建目标,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由邵阳市文明委和县市区文明委组织领导,市、县市区两级文明办具体实施。

  二、评选范围

  各县市区、市直和部、省属驻邵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邵部队、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具体参与方式如下:

  (一)文明委组织创建:各县市区开展文明县城(城区)建、市直(含中央及省属)行政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开展文明单位系列创建,创建工作由市文明委直接组织。市区辖(含驻地)各单位、乡镇(村)、社区(小区)创建工作由县市区文明委组织实施。

  (二)归口部门组织创建:学校、医院、车站、市旅游局所辖宾馆、驻邵部队、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由归口部门牵头组织创建,择优向市文明委推荐,参与文明单位系列评选。

  三、评选类别

  (一)文明县城(城区):参与对象为12个县市区。

  (二)文明单位系列:1、文明标兵单位;2、文明单位(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邵部队);3、文明乡镇(村);4、文明窗口(含学校、医院、车站、市场、宾馆、商店、各类服务大厅等);5、文明社区(小区)。

  四、指标设置

  (一)文明县城(城区):1、八大环境建设;2、绩效评估指标;3、部门评价指标;4、特色指标;5、否决指标。

  (二)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单位:1、党的建设;2、单位环境;3、业务工作(有绩效评估指标的以考核结果为准,没有绩效考核指标的以上级和主管部门排位或意见以及自评情况为准);4、省级文明城市创建(以相关责任指标完成情况为准);5、部门评价(创先争优活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优化经济环境测评、学雷锋活动等市直部门部分重要评价指标);6、创优夺牌;7、否决指标。

  (三)文明乡镇(村):1、经济社会发展;2、党的建设;3、办公环境;4、服务水平;5、乡风文明建设;6、创优夺牌;7、否决指标。

  五、创建方式

  (一)申报。各县市区,市直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部,省属驻邵各单位都要开展文明创建,并根据创建基础、创建条件,主动向市文明委提出创建文明单位系列的申请,市文明委按照空出重点、积极培养、保证质量的原则,择优表彰。

  (二)推荐。县市区直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省属市属驻地各单位、乡镇(村)、社区(小区),由县市区文明委组织创建,择优向市文明委推荐。对获得相应的市级文明单位系列荣誉称号,文明创建工作非常突出的,市文明委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文明单位系列。

  (三)评选。每年文明标兵单位约30个,文明单位约50个、文明乡镇(村)约20个、文明窗口约20个,文明社区(小区)约20个。

  (四)分值。1、市级文明单位系列:业务工作开展情况(以绩效评估结果,上级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排队情况及自评情况为依据)占基准分的30%;实地评估占基准分的20%;文明城市创建指标落实情况占基准分的30%;社会满意测评占基准分的10%;创先争优活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优化经济环境测评、学雷锋活动等部门重要评价指标占基准分的10%。

  (五)加分扣分及一票否决。1、受到国家级奖励的加4分,受到省部级奖励的加3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含以市委办、市政府办名义发文)奖励的加2分,一项工作受到多级奖励的,以最高奖计分,不重复加分,加分最分为10分。2、受到省部级以上通报批评的扣3分,受到市委、市政府(含以市委办、市政府办名义发文)通报批评的扣2分。3、创先争铖、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优化经济环境测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招商引资等重要工作在全市排名前10名的,每项加1分,排名倒数10名的,每项扣1分。4、党风廉政建设、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实行一票否决。

  六、创建要求

  文明创建是工作抓手、载体,是打造品牌、树立形象的需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把文明创建工作摆到重要位置,作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干部职工和全体公民文明素质,推进各项工作开展,树立良好形象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实,做到全员参与,全面推进。要明确文明创建工作领导,安排专门力量,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创建目标。要建立常态化文明单位管理工作机制,对已获得文明单位系列荣誉称号的,必须继续开展好创建工作,市、县文明委每两年进行复查认定,对复查认定不合格的,分别给予警告、摘牌处理,6年内未获得同级或更高一级文明单位系列荣誉的,其荣誉称号自然消失。

  七、奖惩办法

  根据湘办发〔2004〕16号文件及邵市办发〔2005〕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创建实际和创建要求,奖惩办法如下:

  (一)奖励办法

  1、奖励标准。①文明县城(城区)的奖励:评为全国、全省文明县城(城区)的,县市区委主要领导呈报一等功,并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评为市级文明县城(城区)的,县市区委、政府主要领导由市委、市政府记二等功,并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②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窗口的奖励。评为全国文明单位、文明乡镇,单位主要领导呈报一等功,单位干部职工增发1.5个月基本工资,年度评先评优指标增加50%,并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评为省级文明标兵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窗口的,省级文明标兵单位的主要领导呈报一等功,省级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窗口单位的主要领导呈报二等功,单位干部职工均增发1.5个月基本工资,年度评先评优指标均加5%,并给予一定的现金资金;评为市级文明标兵单位、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窗口的,市级文明标兵单位的主要领导记二等功,市级文明单位、文明乡镇、文明窗口单位的主要领导记三等功,干部职工均增发1个月基本工资,年度评先评优指标均增加3%,并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以上奖励,按照相关政策,个别行业和单位除外。

  2、奖金来源。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奖励部分从本单位行政事业费或创收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的工资奖励部分可从本单位奖励基金、福利基金中列支,村镇和街道(居委会)工资奖励部分的资金来源由单位自行决定。现金奖励由市文明办呈报市财政解决。

  中共邵阳市委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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